中新網(wǎng)吉林新聞11月18日電 (譚偉旗 王欣婷)近日,德惠市人民法院官方公眾號發(fā)布消息,介紹了代做核酸的行為違反的相關法規(guī),以及將會受到哪些處罰。
該院公眾號介紹,代做核酸行為的委托人和代檢人實施了非法代做核酸檢測行為,擾亂核酸檢測秩序的行為,會依法被追究責任,根據(jù)其行為性質和后果的嚴重程度,輕則會被追究行政責任,造成疫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,涉嫌觸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,需承擔刑事責任。
法條鏈接: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》第十二條規(guī)定,在中國的一切單位和個人,都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、醫(yī)療機構的預防、控制措施。
《傳染病防治法》第十二條規(guī)定: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,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、醫(yī)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、檢驗、采集樣本、隔離治療等預防、控制措施,如實提供有關情況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、醫(yī)療機構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、資料。
委托人和代檢人拒絕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的調查工作,涉嫌違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五十條的規(guī)定,將依法受到相應處罰。
《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五十條第一款規(guī)定: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;情節(jié)嚴重的,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:
(一)拒不執(zhí)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(tài)情況下依法發(fā)布的決定、命令的;
拒絕配合有關部門的防疫措施,情節(jié)惡劣,造成嚴重后果的,將涉嫌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,將依照刑法受到相應處罰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三百三十條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】第五款規(guī)定: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(guī)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,引起甲類傳染病以及依法確定采取甲類傳染病預防、控制措施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后果特別嚴重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:
(五)拒絕執(zhí)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、控制措施的。
法官提醒,希望廣大群眾牢記防疫責任,積極配合防疫政策,主動按時參與核酸篩查,共同構筑人人有責、人人盡責的防控共同體,一起守護來之不易的防疫成果。(完)
(來源:中新網(wǎng)吉林)
(編輯:王思博)
|